2004年11月2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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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杀人的只是那个奸夫
仙居农妇被错关三年获赔六万
文丰山

  仙居农妇王桂香近日分别在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得国家赔偿款30481.85元,共获赔60963.70元。王桂香于2001年3月9日获无罪释放后,从2002年1月向台州市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起,经过两年8个多月时间的努力,终于获得被错关1090天的国家赔偿。
  软弱夫妻让色狼得寸进尺
  
王桂香,仙居县大战乡外村人。1994年,她与同村的李爱弟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同年生下一子。李爱弟平时做石匠或打工,王桂香则在家带养儿子,一家三口过着和美的小日子。
  王焕木,邻村的一个屠夫。他平时拈花惹草,横行乡里,在四乡八邻都颇有名声,在当地被许多人称为“王老大”。
    1997年4月的一天夜里,李爱弟在城里打工,王桂香忙完家务后,与儿子早早入睡。对王桂香垂涎已久的王焕木偷偷地来到她家,不顾她死命挣扎奸污了她。第二天,李爱弟回家,王桂香哭着告诉他头天晚上发生的事。李爱弟也眼泪汪汪的,但他说,我们斗不过人家,而且这件事说出去难听,以后小心就是了。李爱弟的软弱,使王焕木得寸进尺,他经常有事无事到李家玩,如李爱弟不在家,就强行与王桂香发生关系。而出于无奈,王桂香到后来也就听之任之了。
  司法机关认定奸夫淫妇下毒杀人
  
为了达到长期占有王桂香的目的,1998年3月初,王焕木要求王桂香跟他一起到黄岩做服装生意,双方约好3月11日在仙居车站碰面。但由于与丈夫感情一贯很好,虑及家庭等因素,3月11日,王桂香变卦失约。
  不甘心的王焕木于次日上午趁王桂香出去之机,将老鼠药倒在王桂香留给李爱弟吃的面条里。上午9时许,李爱弟回到家,当他拿出锅里的面条吃下后,当即口吐白沫、抽筋。王桂香见状,赶紧叫来村卫生室的医生,医生判断系中毒。李爱弟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没走出一二公里路就气绝身亡。
    3月13日中午,接到报警的仙居警方展开了侦查。根据村民反映的关于王焕木与王桂香的关系等情况,警方认为两人有共同合谋杀害李爱弟的嫌疑,遂将两人带回公安局进行审查。在警方的讯问下,王焕木交代了自己曾与王桂香讲要毒死李爱弟、王桂香未加反对、后自己就在面条里下了“毒鼠强”等情节。为此,警方将两人列为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1998年3月15日予以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逮捕。
    1999年4月26日,台州市检察院以王焕木、王桂香犯有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18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焕木死刑,王桂香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爱着丈夫的她没有杀夫动机和行为
  
收到判决书后,王桂香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桂香的委托,指派律师应东峰为其辩护人参加诉讼。应东峰律师会见了王桂香,认真查阅了案卷,再深入调查,掌握了案情的经过。
    2001年2月20日,台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应东峰律师就检察机关指控王桂香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他认为王桂香主观上没有毒死李爱弟的故意,也没有动机,客观上也没有毒死李爱弟的行为,应宣告王桂香无罪。
    2001年2月27日,台州中院作出判决,认定应东峰律师的辩护观点成立,予以采信。王焕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王桂香无罪。2001年3月9日,台州中院宣判后,王桂香结束了长达近3年的铁窗生涯,走出了仙居公安局看守所的大门。
    2001年3月13日,台州市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对王桂香判决无罪不当、对王焕木判处死缓量刑不当,要求省高院改判。同时,王焕木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应东峰律师再次接受王桂香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参加二审诉讼。
    6月29日,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庭审中,应东峰律师坚持王桂香无罪的辩护意见。经过第一轮辩论,检察员当庭表示对原审法院宣判王桂香无罪没有异义。近日,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文丰山)